累计罚款近90万元!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查处4起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案件
近年来,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围绕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、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目标,持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,加大抽查力度。通过比对实验、现场检查、远程监控、大数据分析等方式,大力排查、整顿未按规范进行检验操作的检验机构,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。
2019年,四川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组织开展专项检查,在全省范围内抽查了35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,发现4家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。近日,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,对4家违法违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处罚,累计罚款近90万元。现将案情予以公布。
案情简介
2019年2月13日、3月14日,该公司在对2台柴油车进行检测时,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值使用错误,且同一车辆初检、复检车辆基本信息不一致;2019年1月24日、5月29日,该公司在对2台柴油车进行检测时,检验方法使用错误,且同一车辆初检、复检检验方法不一致。
经立案调查,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涉案的4台车检验数据、结果失实,4份检验报告属虚假排放检验报告。
处罚情况
2020年3月3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(2019年版)》规定,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:没收违法所得260元,并处26.63万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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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顺平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
案情简介
2019年1月18日、2月11日,该公司在对2台柴油车进行检测时,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值使用错误,且同一车辆初检、复检车辆基本信息不一致;2019年6月6日,该公司对1台柴油车进行检测时,检验结论判定标准使用错误。
经立案调查,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涉案的3台车检验数据、结果失实,3份检验报告属虚假排放检验报告。
处罚情况
2020年3月4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(2019年版)》规定,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:没收违法所得210元,并处24.25万元罚款。
案情简介
2019年9月27日,该公司在对2台柴油车进行检测时,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值使用错误,且同一车辆初检、复检车辆基本信息不一致;2019年10月10日,该公司在对1台汽油车进行检测时,检验方法使用错误,且同一车辆初检、复检检验方法不一致。
经立案调查,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涉案的3台车检验数据、结果失实,3份检验报告属虚假排放检验报告。
处罚情况
2020年3月25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(2019年版)》规定,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:没收违法所得700元,并处24.25万元罚款。
案情简介
2019年8月19日,该公司在对1台柴油车进行检测时,车辆最大轮边功率限值使用错误;2019年7月3日、9月25日、9月26日,该公司在对3台柴油车进行自由加速法检测时,车辆实测转速未达到额定转速。
经立案调查,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涉案的4台车检验数据、结果失实,4份检验报告属虚假排放检验报告。
处罚情况
2020年3月26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(2019年版)》规定,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:没收违法所得360元,并处14.75万元罚款。
根据原环境保护部(现生态环境部)、公安部、国家认监委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环规大气〔2016〕2号)有关规定,生态环境部门还将暂停上述4家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;案件查处情况将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